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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遵循可疑即报原则

2009/1/6/10:4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11月19日上网公开征求《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据《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草案)规定,伪造、更改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以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明知或应知经营的医疗器械不符合标准而仍然经营的,吊销其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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