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了《武汉市大中型医疗机构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的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养护、领用、调配、制剂配制及临床用药安全等做出明确规范。这是继《武汉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后,武汉市局制定的又一个针对性医疗机构药品监管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医疗资源丰富,但发展不均衡。据估计,全市医疗机构(包括省部属大医院)用药占全市药品使用量的85%以上,而二级以上的大中型医疗机构用药又占整个医疗机构用药量的八成以上。为此,武汉市局将全市医疗机构划分为基层医疗机构和大中型医疗机构两个层级进行管理,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药品质量管理规定。
此次出台的《规定》要求,医疗机构药品购进记录(包括电子记录)保存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年,药品有效期超过3年的,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1年。大中型医疗机构药房应当执行药品审方、配方、核对等标准操作规程,发现处方书写不规范、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等,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或医嘱)医师。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从2009年起,武汉市局将组织对全市大中型医疗机构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