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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医疗救助该由谁负责:医院?政府?民政?

2008/12/3/17:57 来源:中国医院院长

    在偿付费用方式方面,民政部门可以考虑将费用直接拨付给符合要求的家庭,专款专用,由患者自主选择医院。由于选择更高级别医院所造成的不足费用,由患者家庭自主解决,这样既可以使接受服务方具有选择的自由权,又可以使医院在竞争中最大程度确保手术质量。

    政府的无限责任与慈善的有限援助不能混淆

    唐钧

    患儿父母在手术失败后能否索取赔偿,这与“慈善手术”活动性质无关,它取决于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有无过失。手术前要求家长与“有关方面”签订协议,这是正常的手续。至于手术失败,甚至出现患儿死在手术台上等情况,如果属于医疗事故的,医院当然要负责任,家长也可以提出索赔。如果不能证明属于医疗事故,医院则不负责任。因为手术总是有风险的,尤其是心脏手术,如果只许成功,不许失败,没有哪家医院敢动这样的手术。

    民政部门应该事先与医院就“慈善手术”达成共识,签订协议,但在此次颇受质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救助行动”中,民政部门似乎并没有这样做或做得不好。实际上,在协议中,民政部门和指定医院应该明确规定每类疾病的补助标准,以及其他相关事宜。在协议没有签订之前,双方可以讨价还价,如让医院先给患儿做检查,并根据具体病情一一做出预算,然后双方通过沟通和协商签订协议。一旦签约,双方就都应该严格执行,而像媒体报道的,广西自治区民政部门给每个孩子补助2.1万元的手术费,这种“打包式”的粗放管理的确容易出现问题。

    另外,本案例中所提到的“指定医院”,应该都是公立医院,公立医院一般都是非营利性的,它们不应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来参与这个救助项目。国际上,也有许多医院或医生个人,以“慈善手术”的方式向社会提供无偿的医疗服务,以此作为个人或医院对社会关爱的回报。发生在广西的质疑事件中,在民政部门和医院事先沟通、协商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双方可各退一步,民政部门在保证“慈善手术”基本费用的前提下,医院和医生也可以向社会奉献一份爱心。

    广西民政部门提出给患儿购买手术意外保险的建议是可行的,这个项目既然是一个合作项目,就应该将此计入成本,从慈善救助资金中列支。另外,既然是慈善活动,保险公司也可以参与进来共献爱心,以优惠的保险费率促进社会慈善活动。

    慈善行动通常的做法是量力而行,救治一个算一个,要救助与此项目相关的所有对象,显然是力不从心。正因为如此,慈善事业应该交给民间机构去做。政府的公共责任是应该通过正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如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来保障公民在医疗活动中能得到应该合法的资助。广西发生的这个个案,恰恰说明了“政府做慈善”模糊了很多界限,将政府的“无限责任”与慈善的“有限援助”混为了一谈,如此一来,很多事情都说不清楚了。

    医院被社会媒体一步步推向“深渊”

    何铁强

    社会媒体对广西医疗部门开展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慈善手术”的报道,用的是“利益困局”、“多名患儿死在医院”等字眼,将一个个本是乐善好施、冒着极大风险给患儿提供手术的公立性医院,描绘成是唯利是图、草菅人命的“黑”机构,让人侧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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