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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

2008/9/12/09:48 来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发〔200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加强中医医院管理,现就规范中医医院名称和中医医院的临床科室名称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医医院名称

    (一)中医医院命名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中医医院名称由通用名和识别名组成。

    2.通用名一般应在“医院”前加注“中医”等字样。如识别名中含有“中医”等字样,或举办单位是中医药院校、中医药研究机构,或含有中医专属名词的,通用名前可不再加注“中医”等字样。例如,“××医院”是“××中医药大学”的附属医院,“××医院”即可用“医院”作为其通用名称。

    3.识别名一般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体现地域或举办人,内容可包含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举办单位名称(或规范简称)、举办人姓名、与设置人有关联的其他名词;第二部分体现医院具体性质,内容为中医学专业(学科、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诊疗技术名称,或中医专属名词。识别名中,第二部分可以省略,如“××省××市中医医院”。识别名中如含有第二部分,应符合中医药理论和专科专病命名原则,如“××省××市整骨医院”,原则上不得采用西医专属名词。

    (二)中医医院名称出现下列情况的,须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

    1.中医医院识别名称中使用“中心”字样的,或以具体的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的。

    2.中医医院以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命名,或加挂高等院校附属医院、临床实习医院名称的。

    (三)中医医院不得同时使用中西医结合医院名称。

    (四)中医医院名称中不得使用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祖传”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五)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进行所有权改造后,不再属“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原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需进行相应变更。

    二、关于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

    (一)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应体现中医特点,首选中医专业名词命名。临床科室名称应规范,采用疾病名称或证候名称作为科室名称时,应按照《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TCD)和相关规范命名。

    (二)临床科室命名可采用以下方式:

    1.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中医专业命名,如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肿瘤科、骨伤科、肛肠科、老年病科、针灸科、推拿科、康复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等。

    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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