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是政府采购投标业绩证明,一份是招股说明书——在鱼跃医疗的两份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中,出现了两份自相矛盾的数据,且两者足足相差了近757倍。
4月18日, 在IPO申购时就陷入“造假门”的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鱼跃医疗”,002223.SZ),终于在深圳证交所上市。
此前的一周,舆论对其“涉嫌造假上市”的质疑进入高潮。
质疑来源于三年前的一宗官司。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2005年,鱼跃医疗在参与卫生部委托的制氧机招标活动并中标后,被另外一家参与招标的北京北辰亚奥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亚奥公司”)质疑其“通过伪造业绩,勾结当时的专家评审和招标公司”的方式中标,从而陷入了法律纠纷之中。2007年5月17日,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决驳回北京亚奥上诉。
在这场官司中,鱼跃医疗曾提供给法院一份关键性证据——即证明其三年内生产和销售业绩的文件《产品销售量和销售额出口证明》。这份证明显示,其2004年出口各种类型制氧机为28000台,上面印有丹阳市外汇管理局、镇江市外汇管理局的印章。
而在今年2月20日,深交所网站公布的鱼跃医疗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该公司2004年制氧机出口量却令人讶异地变成了37台。
面对媒体的质疑,4月10日,鱼跃医疗董事副总经理陈坚接受采访时表示,该公司当年作为证据提交的2004年制氧机出口数量无误,而之所以会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所列的数量存在巨大落差,是由于“没有将现已停产的制氧机出口量记入”,而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让报表曲线好看”。
业内人士认为,鱼跃医疗的如期上市,似乎证明了其“造假上市”嫌疑已被监管部门否定。但三年前中标是否“伪造业绩”又开始再度被人关注。
亚奥公司4月9日表示已再度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鱼跃医疗当初并不具备投标资格。对于此事件,《中国经济周刊》专访了政府采购法专家——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首席法律顾问、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谷辽海律师认为,这一事件暴露出我国政府采购体制在信息披露、如何审查供应商资格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以下为采访实录。
三年前政府采购有蹊跷
《中国经济周刊》:在2005年的案件中,鱼跃医疗提供的《产品销售量和销售额出口证明》被认为是一份关键性的证据,这份证明在当年那次政府采购中起到了什么作用?
谷辽海:在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法律要求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比如,这起案件中,政府部门需要采购3562台医用制氧机。要证明是属于政府采购的合格供应商,所有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参与这次投标之前三年内至少有超过3562台的销售业绩,以证明投标供应商的商业能力。如果没有的话,投标供应商的资格就值得斟酌。
《中国经济周刊》:现在出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两份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中,同一事件却出现了两组数据,这说明了什么问题?
谷辽海:对于同样事实的两个证明,必然存在一真一假。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同一个人对于同一事实所提供的证明,前后证据矛盾的,通常以后一证据作为认定争议事实的依据。鱼跃医疗的招股说明书所说明的业绩,属于自证行为,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该是具有证明效力的。如果是这样的话,也就意味着三年前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有虚假问题,存在侵吞纳税人巨额纳税资金的诈骗嫌疑,司法机关应当介入调查。另外,这件事情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的政府采购在审查供应商资格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就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来说,负责审查的采购部门应当通过市场分析,调查该供应商履行巨额采购合同相应的财政和商业能力,主要内容包括:投标供应商提供最近三年的公司业务往来帐目,每笔资金款项相对应的业务合同,公司每年会计报告和资产损益表,现金往来的流量情况,采购机关应当了解投标供应商的总收入和总支出,尤其是大笔业务开支,包括最初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以及资金的具体来源等方面的详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