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一个名为“blacknighteye”的网友发了一篇上市公司自爆犯罪事实的帖子,该文所指的上市公司正是正在申购阶段准备上市的鱼跃医疗。
该文称,2005年,鱼跃公司在完全没有资格参加的卫生部委托的制氧机招标活动中,伪造业绩,取得了3562台制氧机合同,价值约600万元。此后两年,鱼跃医疗一直遭到原先具备合法投标资格的制氧机厂商北京北辰亚奥科技有限公司的控告。
缘起亚奥指鱼跃医疗不具备政府采购资格却中标
这一案件正是当时轰动全国的财政部首次败诉案中的一幕,据新民网记者调查,05年6月,卫生部委托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化公司”)就政府采购“卫生部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亚奥公司参加了其中第16包医用制氧机的投标。
05年7月5日,中化公司公布鱼跃公司中标。7月20日,亚奥公司向中化公司书面质疑鱼跃公司的投标资格,中化公司7月26日作出答复。亚奥公司不满答复,于8月4日向财政部投诉,请求确认鱼跃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
05年9月15日,财政部作出的《关于亚奥公司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认为,鱼跃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有效,确认亚奥公司投诉无效。亚奥公司不服处理决定,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后,财政部维持了《处理决定》,认为鱼跃公司“基本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具备投标人资格”。亚奥公司不服行政复议结果,遂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因此,法院认为,亚奥公司指出鱼跃公司投标不符合投标资料中的两款规定,财政部的处理决定仅对其中一款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认定,却对另一款规定的投诉事项未予评述,即认定原告投诉无效,属于事实不清,因此判决撤销财政部的投诉处理决定。
进展终审判决认为亚奥缺乏事实依据
06年9月,亚奥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鱼跃公司出具虚假文件、勾结中化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法中标,请求给予赔偿。
鱼跃公司在法庭上出示的一系列证据当中,证明了当时其具备有效的制氧机业绩。其中最重要的一份证明是由丹阳市外汇管理局和镇江市外汇管理局出具的产品销售量、销售额出口证明。
该证明显示,鱼跃公司在2002年、2003年、2004年分别出口各种类型制氧机6000台、16000台、28000台,分别收入144.57、384.8、673.4万美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亚奥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亚奥公司不服判决并上诉,07年5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亚奥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