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应明确紧急施救的具体情形
作为法律界人士,刘红宇认为现行法律亟须完善。她指出,虽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也规定,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赋予医疗机构独自决定手术的权利,但由于其为兜底条款,没有明确具体的情形,模糊不清,不具有操作性。相比之下,美国《医疗法:紧急施救手术法规》规定,“医生有权在病人面临生命威胁,或有导致身体残疾的危险时,在未得到病人同意以及未得到任何其他人准许的情况下,对病人实施救治”,明确规定了急诊情况下医疗机构及医生实施抢救的义务,避免了在未能取得患者及家属意见的情况下发生贻误时机的事件。这样的法律值得我们借鉴。
医生如何免责应有明确规定
钱海鑫认为,对于某些可用几种方法治疗的疾病,保证病人的选择权是很重要的。但紧急情况下则要另当别论。而通常紧急情况下,手术做起来都是有风险的,谁来承担就是个问题了。他建议,现行法律应明确在紧急抢救的状况下,医院、医生应享有处置权。而在如何界定紧急情况、医生如何介入、医方一旦出现意外如何免责等问题,都应该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切实保护医生的权益。
医疗费支付要有保障措施
同时,刘红宇还提到医疗费用如何支付的问题。“大家都知道,当前医患关系一直比较紧张,如果医疗机构主动实施急诊手术后,患者及家属或关系人以医疗机构未经其同意实施手术为由,不同意支付医疗费,医疗机构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患者不及时支付医疗费,医疗机构似乎不得不面临庞大的追究医疗费的诉讼。这样的结果显然不利于对患者生命权的长效保护,也不利于医疗机构的正常发展。”为此,她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以保障医疗机构为抢救急诊病人产生的医疗费能得到有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