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医学界的“瓶颈”风险医疗技术难开展
举证责任倒置的影响是多方面的,王正荣用“阻碍医学的发展,不利于有风险的医疗技术开展,最终不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这句话作出了概括和说明。
医疗行业是一种高风险、高技术和高难度的行业。在疾病诊治过程中,采用的方法有不同,许多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创新。特别是有些疾病存在着特殊的变化,按照常规的诊治或者书本上的规范这些疾病是难以被治愈的,这就需要冒风险和创新,探索新的治愈办法和技术。但是,按照举证倒置这一规定,医方不愿意冒风险去开展创新的治疗方法和技术,有些病情严重的患者通过创新治疗技术和方法可能还有一线生还的希望,因该规定出台而丧失机会。因为创新的治疗一旦失败,医方被推上被告席,将百分之百输掉官司。因此,该规定的出台极不利于医疗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展,既阻碍了医疗技术的发展,又造成患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影响。
D法制上的“违背”规定出台不符立法要求
王正荣还明确指出:立法的基本要求是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4月1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的医疗事故举证倒置的规定显然违反立法的基本要求。1987年全国人大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显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下位规定,不应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这一上位法。作为国家的司法机构有法不依,带头突破立法规定,没有为政府其他部门带好头,这将为其他部门带来不良的影响。
E建议提出废除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
王正荣表示,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真正保护广大患者的利益,经过深入的调研,特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废除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通过深入细致的调研和广泛征求医患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建立一套既尊重上法又真正保护患者利益的司法条例或办法。本报特派记者杨东北京报道
名词解释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就是指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要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