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在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税后,本人及其16岁以下的子女就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主要待遇有以下5项:
一是医疗保健费用,包括医生治疗费、住院费、药费、往返医院的路费等。
二是疾病津贴,即投保人生病期间的收入损失。此津贴补偿一般无时间限制,但生病3个月以上者,需要进行身体检查,以确定是否能够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如果不能,需要接受培训并改行。
三是牙科治疗补贴。20岁以下的患者,国家承担全部费用,20岁以上的国家承担部分费用。
四是药品费用。患者或与其一同享受医疗保险的家人可以持处方到药店购买到优惠药品,购买非处方药则要全部自费。在规定的时间内,患者购买药品费用达到一定数额以后,将有资格在这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免费领取药品。
五是产妇津贴。即产妇除享受常规的医疗保险待遇外,还可以领取一定数额的产妇津贴。瑞典的基础医疗服务机构是建在各社区的健康服务中心,在这些中心和医院门诊挂号的费用标准,由各省、市政府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为限制个人负担,瑞典政府规定了最高收费限制,患者累计支付门诊挂号费最高限额为900瑞典克朗(1美元约合7瑞典克朗,下同),超出部分从第一次门诊算起的一年时间内,免收以后的挂号费。另外,所有的医疗单位对儿童和20岁以下者一律免费就诊。同时,规定患者支付处方药不得高于900瑞典克朗,超过部分享受药品补贴,这就意味着患者在一个年度内就医总支出费用不会超过1800瑞典克朗,这对月收入最少1.3万瑞典克朗的瑞典人来说,简直是太低廉的价格了。
尚有弊端需要解决
根据瑞典的医疗保障制度,人们在生病后丧失工作能力所获得的保障(即疾病津贴),费用由中央政府负担,而人们在生病期间接受医疗服务的保障(除疾病津贴以外的其他津贴),则由地方政府负责。但无论怎样,个人医疗支出低廉的同时,也意味着政府投入的加大。
瑞典的医疗保险制度在看似优越的同时,从一开始,就给政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这种压力在上世纪60年代时,就开始有所显现了。
有资料显示,1950年瑞典医疗卫生费用占其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为3.4%,1960年时增加到了4.6%,到了1970年时又增加到6.1%,1981年时已经高达8.9%,达510亿瑞典克朗。而近几年这个数字更是惊人,每年有超过用于1000亿瑞典克朗用于支付病休补贴,这占到中央政府全年财政开支的1/8;还有各级地方政府支付的医疗服务开支已经达到1500亿瑞典克朗。所以,资金缺口已经成为瑞典医疗制度的主要问题之一。
不过,更大的问题出现在瑞典目前的医疗服务体系上。
瑞典在卫生事业管理上,分为国家、省、市三级管理体制。
在中央政府一级,瑞典国家卫生和社会事务部与国家卫生与福利委员会负责卫生保健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在省一级,各省议会负责为本省居民组织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同时还要分别负担本地区医疗卫生服务、组织、管理及协调等工作;市一级的机构工作则具体得多,包括有疾病控制与预防、改善和提高卫生状况、发展城市公共卫生及为居民提供医疗服务设施等。在医疗服务体系上,瑞典分为大保健区、初级保健区和在各省人口稠密地区(一般是省会所在地)的省级保健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