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医疗设备租赁的监管问题
特约嘉宾:江西省吉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左和祥
记者:目前在您所在的城市,是否有医疗设备租赁现象?
左和祥:我市县以上综合医院存在形式多样的医疗设备租赁现象。
我市自2005年以来对医疗器械租赁开展了专项整治,对一些医疗设备租赁方资质证照不全的现象进行了责令整改,对无经营资质租赁企业提供的、无检测部门定期检测的医疗设备禁止使用。
记者:在医疗设备租赁监管方面,重点是什么?难点又是什么?
左和祥:我认为,医疗设备租赁监管的重点应把握好四个方面:一是查租赁企业证照资质,严防无证经营。出租方应取得相应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应使用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医疗器械。二查租赁合同,把握所有权属。只要是以医疗器械实物形式,不管是租赁(融资租赁)、投资,还是设备招商,都应该进一步调查取证,依法实施监管,不可被其假象蒙蔽。三是查财务(会计)资料,确认投资形式。通过核查银行帐,区分出租方投资的是资金还是实物;通过查找支付租金的票据(账簿)确定其租赁事实及违法所得金额;通过核实医疗器械是否有购进发票、是否列入固定资产帐来确定其所有权的归属。四是查产品实物,观察设备性能。要对医疗设备制造认可表中所提及的配件进行仔细检查,查看设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诊断性能,确认是否存在违法经营未注册的产品的行为。
目前监管的难点在于,一些医疗设备特别是进口医疗设备,非专业人员根本就不懂其内部部件的性能和标准。而某些租赁公司就认准了这点,将一些配件以旧充新,甚至将已经失去效用的医疗设备翻新后进行再次租赁。另外,部分个人借助类似药品“过票”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来无证租赁经营医疗设备,这类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困难。
记者:据了解,某些医院不愿意租赁医疗设备,认为相关政策法规没有明确鼓励医院可以租赁设备,所以医疗机构负责人的热情不高,是这样吗?
左和祥:作为事业单位且按照企业化模式运作的各级医疗机构,一方面为了提高医学水平,适应当前诊疗需要,总是想添置或新更好的设备以吸引更多的病源,增加收入;另一方面,由于大型医疗设备价格比较昂贵,医院没有足够的经费去购买些设备。
事实上,租赁是现代社会普遍采用的融通方式,医疗器械设备的租赁现象在一些缺少资金的基层医疗机构较为普遍。另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未出台政策法规禁止医院租赁医疗设备,因此,医疗机构可以从符合条件并办理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租赁公司租赁合法、合格的医疗设备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