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论证审批
1.卫生部每年5月和8月组织专家评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须共同参加论证评审。
论证评审的主要程序为:专家组推举组长主持论证评审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介绍本省规划配置有关情况、医疗机构陈述及答辩、专家评分并提交评审报告。
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与参评医疗机构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应予回避。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卫生部可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查验。
2.卫生部综合专家意见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建议,依据配置规划,在专家评审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批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20个工作日内不能批复的,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3.配置批复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装备的,批复自动失效。医疗机构仍计划配置该品目大型医用设备的,需重新履行报批程序。对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技术复杂的设备,经专家论证同意,可适当延长批复有效期。
4.卫生部在批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之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结果。
5.区域内首次配置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
经专家评审通过,给予临时配置许可,准予医疗机构试用。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部门按成本核定的诊疗服务价格。
试用1-2年后,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经专家评估,有效性和安全性高的设备,可列入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编制全国配置规划;符合配置规划的,予以正式配置许可。
经评估有效性和安全性不高的设备,经专家论证,延长试用时间或撤销临时配置许可。延长试用时间不得超过1年,1年后经专家论证有效性和安全性仍然不高的,撤销临时配置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