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产后大出血去世,邹先生认为医院的过错是妻子死亡的直接原因,故将丰台医院诉至法院,提出155万余元的赔偿请求。30日上午,丰台法院一审认定医院存在一定过失,判决其赔偿黄女士家人各项损失共计32.3万余元。
剖腹产后出现休克
法院查明,去年1月8日,黄女士到丰台医院待产,医生检查后估计胎儿体重8斤左右。考虑到黄女士的身体状况,医院决定施行剖腹产手术。当日下午3时左右,黄女士剖腹产产下一女婴。
术后晚上六点多,黄女士出现阴道出血过多等症状,医院给予了治疗。当晚11点多黄女士出现休克,医院遂对黄女士实施子宫切除手术,术后黄女士处于昏迷状态。医院虽请来外院医师会诊,但黄女士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邹先生称,丰台医院医生在为他妻子进行剖腹产手术过程中出现了失误。且在手术结束后6个多小时内,没有任何医护人员观察病人,病人大量出血无人觉察,最终导致病人死亡。
丰台医院称对黄女士的治疗没有过错。黄女士产前,医生已告知病人和病人家属阴道分娩可能发生的问题,产妇及其家属也在剖腹产手术同意书上签字。产妇死亡的原因是羊水栓塞,医学死亡率在80%以上。
医学鉴定称院方有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北京医学会对此医疗争议进行了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2007年12月3日,北京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显示,黄女士的死亡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
据此,法院认为,医院在为黄女士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与黄女士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对黄女士死亡承担次要责任。并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邹先生说:“这些钱也不够抚养两个孩子的。”问及其是否上诉时,邹先生表示和律师商量一下再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