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社区服务站使用的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其控制器为B厂家生产且附有该厂合格证明;X线球管和诊视床为C厂家生产且附有该厂的合格证明。经调查核实,该医疗器械系从某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入,B、C厂家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均取得了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两个注册证书载明的产品组成及结构均包括控制器、X线球管和诊断床。B、C厂家确认这些部件为其以前生产、销售的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整机的组成部分,但均否认该机为其生产、销售。
分歧:
本案中,该社区服务站所使用的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应系他人(非厂家行为)用两台不同厂家生产的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中尚可使用的部件拼装而成,就该机如何定性,执法人员内部产生了以下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机应定性为无产品注册证书、有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因为该机系由不同厂家生产的部件拼装而成,虽然各个部件都有注册证,但整体大于部分,可以认定该整机为无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因该机各个部件均有合格证明,所以该机是有合格证明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机应定性为有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该机各个部件都有厂家的合格证明,但那只是证明各个部件合格,而组装成整机后,整机无合格证明。而该机各个部件均有注册证,所以不能定性为无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机应定性为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因为该机由不同厂家生产的部件组成,整机不是厂家生产,而是他人将两个厂家的部件拼装而成,拼装该机的人显然不具备生产和检验该机的能力,所以应定性为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
第四种意见认为,该机虽为拼装而成,但各部件均有注册证和合格证,不能定性为无产品注册证、无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就现有的法律法规来说,暂无明确条款来处理这种拼装行为。(案例提供:江西省景德镇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王张明)
评析:
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这些手段的参与起着一定的辅助作用。使用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包括: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以及妊娠控制等。
由于医疗器械在医疗服务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能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国务院于2000年1月颁布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医疗器械的分类、产品生产注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医疗器械的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案中,某社区服务站使用的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系他人(非厂家行为)用B厂和C厂以前生产的该设备中尚可使用的部件拼装而成。尽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如何定性拼装医疗器械未作明确规定,但这种医疗器械的“不安全性”是显而易见的,原因主要有二:第一,该设备的各个部件显然是从淘汰的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整机上拆下来的,即使这些部件最初都属于合格产品,但使用超过有效期,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指标均会产生不稳定而易引起对人体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