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腿部骨折,事后在腿部植入钢板固定。半年后男子到医院复查时被告知骨折愈合,可以扔拐。不想扔拐后,因负重超标造成腿里钢板断裂,男子再次入院进行治疗。出院后,男子将复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索赔。
钢板断裂患者状告复诊医院
张某,今年55岁,家住甘井子区,2003年9月,张某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腿部骨折,被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行钢板内固定术。2004年3月,为评残张某到市内另外一家医院就诊复查,医院专家检查结果为:骨折愈合,髓腔尚差,处置为扔拐,6周左右随诊。张某按照医嘱扔掉了拐,但还是以木棍帮助行走。2004年4月,张某感到右上腿疼痛不敢活动,继而出现肿胀,到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检查后确认因负重超标,造成植入钢板断裂,无奈张某第二次住院进行治疗,直到2006年2月才取出钢板。张某认为,由于复查医院的误诊,给自己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于是诉至西岗区人民法院,要求复查医院赔偿自己第二次住院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5.6万余元。
复诊医院否认伤者说法
在法庭上,复查医院辩称,张某在复诊时,我院依据诊疗常规作出扔拐处置,钢板断裂、张某的骨折复发与我院的诊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原因有两个:一是扔拐时我院已告知其循序渐进的活动,而张某实际上也拄了一个棍,并不是完全负重;二是钢板断裂也可能是疲劳折断。因此,我院的诊疗行为既无过错又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存在过错最终败诉
西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仅凭门诊一次诊断便对原告作出扔拐处置而未充分考虑原告的个体因素违反了谨慎处置的义务,故被告的医疗行为有过错。此外,被告提出的钢板可能系疲劳折断并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需要指出的是,张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一案曾向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者赔偿自己经济损失,其中包括第二次住院损失。2006年1月13日,甘区法院判处肇事者给予张某第二次住院损失1万元。
近日,西岗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大连某医院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3.6万元,扣除之前甘井子区法院已判定的1万元赔偿金,应赔偿2.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