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楚雄市法院又委托云南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云南省医学会认定:“该所的医疗行为与李佳香认为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该所对李佳香认为的人身损害后果无责任。”
据此,法院维持原判,李佳香不服,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庭审:手术为何没有同意书
在昨天的听证过程中,太多的“为什么”和“是什么”让整个案情依然存在诸多疑点。李佳香的代理人伍开国认为:本案的再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提出几项质疑:
1、为何没有《手术同意书》?任何一项手术,都必须由本人或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但该案认定李佳香同意的证据是一封其写给专家的信件,但李佳香本人称,这是她受到了诱导,而且以信件而不是手术同意书来认定其同意,是牵强且没有法律依据的。
2、鉴定结论是否不明确?在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中认定:“该所的医疗行为与李佳香认为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其医疗行为对李佳香认为的人身损害后果无责任。”“李佳香认为的人身损害后果”究竟是什么?“心包填塞”还是“心肌受损”?
3、做手术为何没有手术记录?一个正规的手术,在李佳香索要手术记录的时候竟然没有,一个没有手术同意书和没有手术记录的手术,怎能让患者信服呢?
李佳香一审代理人焦红杰律师昨天也参加了听证,他说:“‘心肌活检术’是高风险的有创操作,患者应当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而该所在为李佳香进行“心肌活检术”前,没有任何关于风险告知的内容,没有签署手术同意书,严重侵害了李佳香的知情同意权。而医学会以1998年1月9日李佳香致何教授、杨教授的亲笔信认定其术前已征得她的同意,却忽视了手术时间为1997年11月29日已经进行了该手术的事实,两个时间是颠倒时间次序,完全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关于必须在手术前签署手术同意书的相关规定。鉴定所依据的事实不当,必然导致整个鉴定结论和法律依据的错误。”
该所的代理人认为:“这是一个简单的垫付款纠纷案件,双方有协议为证,不属于医疗事故,该所不存在过错,李佳香应当赔偿该所为其支付的垫付款及鉴定费,而李佳香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已经在鉴定结论出来后撤诉。”
原该所的副所长,现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副所长毕增满告诉记者:“当时我们与上海的专家搞一个技术讲习班,一共有七八名心脏有疾病的患者接受了心肌活检术,当时我带着很多人员参观了现场,心肌填塞属于心肌活检术的并发症,不属于医疗事故,李佳香是所有患者里面唯一一个发生突发状况的人,事情发生后,该所出于人道主义积极解决,提出给予3万元的赔偿,但她却以赔偿过低拒绝了,后来诉至法院后,权威的鉴定机构认定我们没有过错,所以我们按约定索赔垫付款。”毕副所长透露,他与李佳香曾经同在州医院上班,医院医生曾告诉他,李佳香患有抑郁性精神分裂。
记者在李佳香家里看到,整个阳台全部堆满了针水瓶子和药盒,李佳香表示:“10年来,我被药物和针水养着,由于价格昂贵,就去批发市场批发针水回家自己注射,如果我不是一名护士,恐怕无法支撑到现在。”李女士坚决地表示,下一步,她将就人身损害一案,重新起诉,为10年前那个让她想起来就颤栗的瞬间,讨一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