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湖南常德市的两个尿毒症患者,因为两个家庭中各自肾源提供者与自己配型对不上,却与对方成“绝配”,双方家庭同意“交叉换肾”,手术在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成功进行。卫生部已介入调查,一旦查实,将依法处罚,直至吊销医院从事这项业务的资格。该事件引发广泛热议,有人将之喻为“生命”与“法律”之争。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活体器官接受人与捐献人之间须是配偶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了亲情关系。据此,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的“交叉换肾”显然属于违法行为。
但是,“交叉换肾”对于两个家庭来说,无论在主观意图还是客观事实上,都属于合情合理的愿望,却为法律所不容,这不由得让人深思。回想前不久发生的“孕妇事件”,由于患者家属拒绝签字,北京某医院依据法律规定不予手术,30多名医生眼睁睁看着病魔夺去李某和腹中胎儿的生命,一尸两命的惨剧就此发生,卫生部门同样认为医院遵守了法律,没有过错。
如此一来,医院无疑处于两难境地:面对鲜活的生命,是拘泥于法律,还是履行救死扶伤的职责?倘若依法处置,必定导致患者死亡,由此倍受舆论谴责,背上“没有人性”的恶名;倘若坚持生命至上,必定导致违法,将受到卫生部门严厉查处,直至被吊销手术资格。法律与生命产生搏弈,不仅是一个悲剧,也是一个讽刺,那么,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法律的精髓本是尊重生命,绝不是见死不救的理由。尽管法律是在吸取大量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完善起来的,一旦突破法律约束必然会产生许多漏洞,但是,也不能为了防止犯罪就把正常的救死扶伤一并否定、一并禁止。卫生部门不从事实出发,不实事求是地履行审查监督职责,却一禁了之,从此抱着法律高枕无忧了,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了,显然具有懒政嫌疑!
笔者以为,无论是“孕妇事件”,还是现在的“交叉换肾”事件,医院坚持“救人第一”没有错,有错的恰恰是举着法律大棒的卫生部门!当法律条文与抢救患者生命出现矛盾时,相关部门应该建立一种严格的审查机制,既杜绝非法行为,又让那些确有所需的患者能够重见天日,这才是真正的尊重生命,才是真正的法律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