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加强监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尽快建立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28日下午,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二审后表决通过了关于《关于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方案的修改内容》的决定。新通过的《决定》对本市“医保”提出的法定要求中,有4个“亮点”
■加大投入。保证公共财政对医疗卫生事业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投入,凡应当由政府承担的支出,必须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完善政策。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综合减负政策,逐步减轻自负医疗费用过重的人群的负担。
■加强监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尽快建立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深化改革。抓紧从整体上研究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修改后的新方案将使本市“医保”得到4种改善——
■个人负担不增加。对照原“医保”方案,本市“城保”的急诊自负段标准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都要按照上年本市社会平均工资调整,以在职职工为例,门急诊和住院医保起付“门槛”将分别从2001年的1542元增加到2007年的2957元,负担将近翻一番。依照新方案,门急诊自负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每年调整改为适时调整;同时,2008年的“三项标准”仍按目前执行的标准操作,以便降低广大职工的个人负担。
■统筹能力不减弱。新方案明确单位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标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比例,由每年调整改为适时调整,以便充分调动个人参保的积极性,又要增强统筹能力。
■保障水平有提高。原方案中,2001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被称为“新人”。“新人”门急诊医疗费,在职时用完个人账户资金后,全部由个人自负;退休后,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和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也高于其他参保人员。这样的规定不利于鼓励“新人”参保。新方案将“新人”变为“中人”,纳入医保门急诊统筹范围,明确提高“新人”医疗保险待遇。
■覆盖人群扩大。本市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群将不断扩大,力求做到“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