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证人赵辉(地坛医院检验科主任)的证言证明:魏红山曾支付其检测费人民币1000元,钱款由魏本人给付。
13、证人张四萍(原地坛医院研究室职员)的证言证明:其从魏红山处直接领取过劳务费,领取时在笔记本或单页纸上签字就可以,也有不签字的现象。笔记本上显示签名是本人所签,金额也相符。科室一起出去玩或吃饭的费用,2004年下半年前由厂家赞助或者是从科研经费剩余的钱款中支出,之后有时是魏红山支付,有时是医药代表支付。
14、证人宋淑静(原地坛医院研究室职员)的证言证明:从魏红山处直接领取的劳务费不定期,在笔记本或单页纸上签字就可以,最初也曾不签字,笔记本上金额后的名字是其本人所签。科室一起出去玩过,也会不定期地出去吃饭,其不知道是谁出的钱。
15、抓获经过证明:2006年10月9日,有关组织找魏红山谈话时,魏主动交待了有关组织尚未掌握的其收受张铮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内有人民币2万元)的事实。同年10月1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将魏传唤至该院,魏主动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16、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证明:侦查机关于2007年3月22日冻结魏红山在中国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8647.70元及美元779.84元。
1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在案扣押款、物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被告人魏红山及其辩护人对证据的主要内容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来源及形式合法,且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故予以确认。
被告人魏红山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1、证人宋淑静(原地坛医院研究室职员)的证言:其从魏红山处直接领过劳务费,前期领钱没有签字,后来才签字,具体领到的钱款记不清了,印象中签字、不签字领取的劳务费各占一半。研究室一起出去吃饭的次数很多,其参与的科室吃饭都是魏花的钱。
2、证人张四萍(原地坛医院研究室职员)的证言:其从魏红山处直接领过劳务费,具体数额记不清。领取时有时签字,有时不签字,印象中领取劳务费签字和不签字的各占一半。科室外出吃饭、玩都是魏花钱,有时也有公司陪着。
3、证人刘志英(原地坛医院研究室职员)的证言:其从魏红山处直接领过劳务费,大概人民币1万元左右。领取时有的签字,有的没有。其参与的科室吃饭都是魏花的钱。
4、证人戴旺苏(原地坛医院研究室职员)的证言:其从魏红山处直接领取过劳务费,前期领取时不签字,后期才签字,印象中签字、不签字领取的钱各占一半。科室一般逢年过节都要一起吃饭,有时有医药代表陪着,如果没有医药代表,就是魏花钱,科室出去玩时也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