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临床医学工程在医院生存的法律、法规依据
虽然医院设备管理的职责和任务在医院这一级得到公认,并有自己的学会和刊物,但没有相应的法规和行政领导管理部门的对应。本来弱化政府行政权是个说法,但无政府导向仍是缺憾。涉及医疗设备管理的法规有国务院颁发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主要针对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与购置。三部委颁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3月1日实施)。卫生部颁发的《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1996年9月20日发布实施,是医院医疗设备管理的较为详细的法规文件,至今都具有指导作用。其他有关法规都为公共法规。但卫生部2002年12月27日出台《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文件却将设备管理纳人后勤管理,将设备维修纳人后勤服务里面,基本否认了%年9月20日文件。2003年2月又出台一个《卫生部部属(管)单位设备管理制度》(讨论稿),基本是%年9月20日文件内容,但范围是卫生部部属单位,并不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责,又因是讨论稿不具备法规效力。
最近网上查到卫生部医疗设备管理对口部门由计财司改为规划财务司,装备处变为基建装备处,于医疗设备有关的职责是:
①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
②拟订国家卫生建设和装备标准。
卫生厅医疗设备管理部门装备处也不见,只见规划财务处,与医疗设备有关的职责是:
①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
②组织监督实施卫生装备的国家标准。可以说卫生部对医疗设备管理工作缺乏认识与重视,唯一一部具有指导作用的96版法规也被弄得不明不白。对此我们认为应该通过学会和知名专家与全体同仁呼吁,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即卫生部应出台新的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明确行政管理组织,明确医院医疗设备管理职责与任务(事实证明将医疗设备管理划入后勤管理是不恰当的,是很不利于医院的医疗设备管理的),明确临床医学工程技术人员在医院的地位和作用。关于医院设备管理部门的称呼我们认为以称设备科或医疗设备科为好,下设供应管理室(部)和临床医学工程室(部)。因为临床医学工程或生物医学工程是技术性方面,若介人设备行政管理不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