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建议
一是在制度设计上明确商业健康保险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建立医疗保障体系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关键在于设计科学合理的制度框架。应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有效整合社会医疗卫生资源的角度,打破行业和部门利益,建立起长效稳定的平衡和制约机制。医疗保障体系应该是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都应处于重要的地位。社会医疗保险遵循广覆盖原则,重点解决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保证社会公平;商业健康保险遵循自愿配置原则,重点解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需求。
二是合理划分政府与市场的作用,明确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空间。政府与市场的功能明确、界限清晰,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才能紧密衔接,有效协作,形成有机整体。根据我国国情实际,政府举办的社会医疗保险应重点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合理设定封顶线和报销比例,承担有限的保障责任,同时应不断扩大覆盖面,努力提高医疗保障体系的公平性。对于基本医疗以外的医疗保障需求,属于市场范畴,应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的途径解决。
三是明确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化,社保机构尽快退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领域。针对社保机构强制举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情况,应明确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社保机构应有序退出企业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经营领域,由具备相应经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的商业保险机构逐步承接这项业务。
四是完善和落实配套支持措施。在税收政策方面,一是目前我国已出台企业补充医疗保险4%税前列支的政策,在明确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化经营条件下,落实此项政策,既支持了商业保险发展,也不会增加财政负担。二是在财力允许的条件下,可考虑对企业和个人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给予减免税收的政策。
在促进制度之间有效衔接方面,一是加强基础医疗数据共享,整合相关行业医疗数据资源,构建我国疾病发生数据库和医疗费用数据库,建立稳定的数据共享和更新机制。二是支持商业保险与医疗机构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制约机制,有效解决医疗风险管控难题。三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要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在覆盖人群、目录范围、保障水平等方面紧密衔接,促进商业保险提供有效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和服务。
(人身保险监管部)
[1]2007年上半年,商业保险公司在14个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124个县(市、区)参与了新农合管理工作。参合人数2764万人,基金规模达16.7亿元。
[2]这种机制下,地方政府负责新农合的组织推动,征缴合作医疗资金;保险公司作为经办机构,为参合农民提供医疗费用报销服务;卫生部门负责监督与指导,规范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政府、商业保险、卫生部门三方功能明确,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各利益方相互制衡。
[3]国务院副总理黄菊批示,“保险公司通过商业化方式为农村合作医疗提供专业化服务,符合市场经济取向,值得提倡”;国务院副总理吴仪批示,“保监会主动参与新农合的做法很好,这是今后发展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