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提供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本是商业保险的主要发展空间和服务领域。1998年国务院44号文件规定,“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保险途径解决”。但实践中,社保机构在举办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又通过行政手段强制举办企业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就明确规定了企业大额互助医疗保险由社保机构经办)。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市级城市以及部分县级城市建立了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绝大部分是社保机构自办自营,也有部分地区由社保机构统一征缴保险费后,通过委托管理或整体转包的形式,引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商业保险的参与,改善了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效率,降低了企业和职工的保费负担,提高了医疗保障水平。2007年上半年,18家保险公司在23个省、自治区的636个县(市、区)开展了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参保人数2425万人,基金规模20.1亿元,支付赔款10.9亿元。
三是探索低保人群医疗保险,创新医疗救助模式。城乡医疗救助是解决低收入家庭医疗保障问题的重要途径。商业保险在新疆伊犁、辽宁锦州等地区,接受政府委托,开展了低保人群医疗保险,探索了为低保人群提供医疗保障的新途径,创建了“政府投保、民政管理、商业运作”的医疗救助模式。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实现了社会救助与商业保险的有效结合,降低政府实施医疗救助的管理成本,提高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率。2007年上半年,8家保险公司在9个省、自治区的42个县(市、区)开展医疗救助,参保人数214万人,保费收入5768万元,支付赔款2215万元。
三、困难与问题
虽然商业保险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与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障的迫切需求不相适应,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不相适应。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滞后,存在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
一是认识还不到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形成,政府对市场及其作用的认识还有待于深化。一些政府部门忽视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对商业保险的认识还停留在“赚钱”的层面,对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作用缺乏深入理解,主动运用市场机制和商业保险的意识不强,甚至对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服务还存在抵触情绪。如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能够将其专业技术、服务网点和风险管理等优势转化为新农合的经办资源,提高制度效率,这一点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肯定[3]。但目前保险业参与新农合难以得到相关配套政策支持,有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存在偏见,设置准入障碍。
二是定位不明确。在原有的医疗保障制度框架下,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之间边界不清晰,政府责任与市场机制没有明确界定,这主要表现在社保部门直接举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这种做法一方面挤占了商业保险在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发挥作用的空间,阻碍了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另一方面,加重了困难企业的经济负担,影响了制度的公平,降低了体系的运行效率。尤其是社保机构一家包揽基本医疗基金和大额补充医疗基金,容易造成资金混用等财务风险。
三是配套措施还不到位。一是没有税收方面的支持政策。国际经验表明,税收优惠是拉动商业医疗保险发展最有效的政策杠杆,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鼓励企业和个人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缺乏医疗基础数据。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开发和经营管理都需要基础精算数据。但目前医疗机构、社保部门和商业保险之间,没有建立信息发布和数据共享机制。这一方面加大了商业保险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不利于形成社会合力,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上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