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东营,像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治疗或骨关节损伤不能行动的患者,可以在其家庭设立病床,参保职工在家庭病床发生的与病情有关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执行。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近日,东营市制定出台了《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所称的家庭病床,指符合住院条件,但因本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如脑中风丧失全部或部分行动能力而病情符合住院条件者;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治疗或骨关节损伤不能行动者;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者;长期卧床不起或70岁以上老人患慢性病需要连续治疗,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者,根据治疗、护理的需要而在其家庭设立的病床。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向已批准开设家庭病床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家庭病床时,须经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填写《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盖章,并附近期有关病历和检查检验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家庭病床每一治疗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确需继续治疗的患者须重新申请办理。
参保职工在家庭病床发生的与病情有关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按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执行。参保职工与医疗机构仅结算个人负担部分,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定期进行结算。设立家庭病床期间同种疾病的门诊慢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