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34岁的湖南人肖志军突然成了一个名人,出名的原因就因为他只需要签个名字,就或许能挽救两条生命,可是肖志军却偏偏就没签,2007年11月21日7时20分,医生宣布其22岁的孕妇妻子李丽云抢救无效死亡。
记者:“你为什么没有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
患者丈夫肖志军:“我发现医生在谋杀她,如果签字的话,医生就更有理由了,更有理由明目张胆把我老婆整死,可以害死她,我不签字,他就不敢害死她,我是这样想的,我有很多无奈。”
北京朝阳医院西区医院副院长赵志强:“实际上这个病人家属并不相信我们医院。”
记者:“他是通过什么样的表现让你感觉到不信任呢?”
赵志强:“是这样,他一直在说,说我来了以后,我后悔了。”
事件争执的焦点就是医院要求肖志军签字,而他拒绝了。签字对这个手术有多重要?记者查了一下相关规定,根据1994年出台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医生对患者施行手术,应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如果按照条例要求,医院没有肖志军的签字不做手术,似乎严格遵守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在苏州却发生了一起医院没有任何签字就做了手术的事情。那这个手术又是否违法?
2006年9月,苏州市附属第二院,接收了一位胸部受伤的患者,经初步诊断被刀刺中了心脏,出现了昏迷和休克的现象,医生认为应该立刻实施手术,但是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对患者实施手术是需要本人或家属签字的,由于患者家属在外地,并且此时患者的情况越来越危急,从刚才的休克状态已经发展到了心跳停止,医生当即决定在急诊室里对患者实施手术,在没有得到家属签字的情况下,附二医院想出了一个降低医院所承担的风险的方法。
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院长姜忠:“我们就现场进行了实施抢救过程的一个全程录象,抢救如果不成功以后,那么我们要作为一个举证倒置,万一发生纠纷,举证倒置我们有第一手的材料。”
但是这样一场医院救人的事情在当地苏州电视台进行报道后,却引起了一些意想不到的反响,一些媒体也展开讨论,对医院在没有家属签字的情况下实施手术的问题提出了质疑。
虽然,两起事件的结果截然不同,但是我们看到,无论是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还是苏州大学附属第二院,无论手术做了还是没做,他们的选择都引发了不少争议。那么,1994年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究竟是怎么出台的?为什么要做出这个家属签字的规定?我们也找到了起草和制定这部《条例》的人。
记者找到了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法律事务室主任王北京,他曾参与起草制订1994年出台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于其中的第三十三条要求患者家属签字的规定,王教授说,这是我国医疗管理规定的历史沿革。
据王北京介绍,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当时的政务院批准发布了《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其中第17条也有一个明确规定,就是规定医疗机构在实行大手术的时候在病人的病情危笃的情况下,那么要经过病人及其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但在1956年,卫生部又发文废止了手术签字的制度,到了1982年,卫生部重新规定,医院实行手术要征得患者及关系人或者其单位同意,王北京认为,1994年出台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要求手术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要有家属或者关系人签字,这一规定是为了充分保护患者的权利。
作为这一规定的制订者,王北京承认,他并没有想到该条例出台13后,会出现李丽云这样的悲剧。王北京认为,原因不在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而是因为当前极度紧张的医患关系、以及医院和患者互不信任所导致的,从表面上看,李丽云事件似乎是一个法律问题或者社会问题,但规根结底,还是一个利益关系没有理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