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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手术签字:危机时刻生命至上行规让路
2007/12/3/09:45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王开虎 张赫尹 金静 温玉顺
 

    欧美国家危及生命医生救人第一

    当患者有决定能力时治疗方案仅由患者本人签字

    美国宪法中尊重个人隐私权也适用于医患关系

    记者从美国打医疗纠纷官司的律师那里了解到,当患者面对医生时,他本人有责任提供自己的健康资料,也有权利决定接受什么样的治疗。手术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进行方才实施。没有规定医院非要征得家属的同意,这一点在其他西方国家也适用。

    一位英国医生接受采访时说:“对于18岁以上的成年人,除了患者本人事先声明委托他人决定,治疗方案均由患者决定。”医生即使有时候为了安慰病人而淡化部分病情的严重性,但是所有检查和治疗都要向病人解释清楚,让病人知道全部进程,包括手术长度、麻醉范围、康复计划等。

    当需要家属代为决定时患者本人须写书面委托书

    美国的《医生-患者关系条例》规定,患者在必要时,可以委托自己的律师、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在自己不能自主表达时,代为做决定。该委托必须为书面形式,必须有患者本人的签字,口头委托不被认可。受委托人可以是一人或几人,但不能同时委托律师和家属。

    在患者的同意下,他的配偶和亲属可以参与了解治疗过程。医生在第一个征求患者本人意见的同时,也会参考家属的意愿,避免患者过于极端。如果患者未成年,法律要求年龄在18岁以下孩子的父母或监护人做出治疗决定。

    医生要对父母和监护人说明一切,但是并不能忽略未成年人应有的权利。医院视小患者的具体年龄和理解能力,准备他们能够懂得的资料和录像,让他们和父母一起参加治疗面谈。通常,美国的医生做诊断和治疗时,保证在独立的空间里,不受外人打扰,耐心地回答病人和家属的各种问题,以一种“我在为你服务,你的要求是第一位的”态度对待病人。

    当危及生命时医生有责任实施救助

    在美国、加拿大、英国、意大利、法国、德国和西班牙等国,有一项公法即《紧急灾难施救法》,也被译为《见义勇为法》,要求所有人在发生危及生命的灾难时伸出援手,包括医疗界人士。

    最明显的例子是戴安娜在法国发生车祸后,在没有人签字的情况下,法国医生赶到现场救人,他们的行为被认为合法;相反,见祸快速离去的摄影师们,后来受到了法律指控。

    美国《医疗法:紧急施救手术法规》规定:“医生有权在病人面临生命威胁,或有导致身体残疾的危险时,在未得到病人同意以及未得到任何其他人准许的情况下,对病人实施救治。”

    当遇到突发灾难时,病人有可能失去行为能力,此时,医生有权援引《紧急施救手术法规》中的规定,自主决定最佳救护手段。在美国医院的急救室常看到这种情况,他们的决定被视为合法,而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医生也会留下详细的治疗纪录,以备日后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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