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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签”事件 医院负责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2007/11/30/10: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赵衡
 

    对急危患者,医师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专家认为: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负责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丈夫拒签手术单、产妇胎儿双亡事件被各大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同时,也引起了法学界的热烈讨论。

    11月28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产妇死亡,拒签丈夫及医院如何担责”的案例讨论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谢望原认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颁布实施的《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特别是该法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院只有在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情况下,才必须要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因此,医院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认为患者家属不签字、医院不动手术是符合规定、医院无责的推诿是不合法的。《执业医师法》是上位法、是后法,法律效力远远大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综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有权批准(决定)经治医师对危重病人的抢救。如果经治医师向其报告医疗处置方案而该医院负责人不批准经治医师的救治行动,进而致使病人得不到积极医治救治而死亡,则该负责人存在重大过错。

    根据媒体的报道,经治医师在向上级主管人员履行了报告义务后,却得到了“没有签字不得手术”的指示,因此该事件中医师是没有责任的,作出指示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对产妇的死亡显然存在重大过错。根据其主观上只是僵化地固守行政条例,并非故意致产妇死亡,符合刑法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的有关规定,如定罪,其罪名应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谢望原认为,丈夫肖志军的不签字不等于产妇的必然死亡,因为医院对其收治的患者李丽云进行紧急救治并不是必须以肖志军在手术协议上签字同意为前提,医院既然收治了李丽云,就有对其进行紧急救治的义务,因此,肖志军从法律上而言是不应当对李丽云的死亡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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