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每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所),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无偿提供。
《意见》规定,人口不足500人的行政村可委托邻近行政村的村卫生室(所)为本村村民提供相关服务;村卫生室(所)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卫生院开办,也可采用联办、委托承办等形式。开办者依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合法证件。村卫生室(所)建设要结合当地新农村建设,纳入村民中心建设整体规划之中。可以采取多方筹资建设、捐资建设、帮扶援建或利用现有房屋改造等办法。
《意见》明确了我市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村卫生室(所)房屋为独立单体建筑和院落或相对隔离分开的建筑和院落,位置适宜,便于识别,坚固安全,水电齐全,布局合理,流程规范。原则上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根据从业人员数量相应增加面积和设施。有独立设置的诊室、药房、治疗室,其它用房满足业务需要。供排水、厕所、健康教育宣传栏等配套设施齐全。村卫生室(所)至少配备一名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的人员。基本装备达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要求。拥有必要的通讯设备。拥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人员资质证书以及其它有效的证照。
村卫生室(所)是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网底,承担当地计划免疫、传染病报告统计、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服务、健康教育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和服务等工作,负责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服务。严禁转租、承包村卫生室(所)。现有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到2010年,各县(市)和矿区80%以上的村卫生室(所)从业人员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
《意见》还要求,县(市)区政府要保证村卫生室(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市)区级财政预算。对村卫生室(所)承担公共卫生工作的费用,县(市)区级财政要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确定。村卫生室(所)是非营利性、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医疗服务收费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