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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专家:绝不能赋予医院强制治疗权
2007/11/26/10:01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男子拒签手术致妻儿双亡事件”成为近几天网络上最受关注的热点话题,遍及全国的几十家媒体对这一事件进行跟进报道。谁该对两个生命的逝去负责?如何对病人生命权救济措施机制进行完善?一场深入的讨论正在网络上广泛展开。记者就此采访了著名卫生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卓小勤。

    患者本人决定权是第一位的

    记者:这起事件中,医院在病人家属拒绝签字手术的情况下,没有强制施行救治。在一个以“救死扶伤”为第一责任和第一要务的场所里,几十名医生、护士完全有能力进行抢救且有可能挽救孕妇的生命,却仅仅因为现行相关医疗法规的限制,眼睁睁地看着两个生命这样走向死亡。您怎么看待这样的法律规定?怎么看待这个事件?

    卓小勤:我有幸参与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为患者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应当征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并且签字。从这个规定上来看,患者的同意是医疗行为合法性的基础,是一个逻辑起点。通常我们认为医患关系是一个合同关系,合同的成立必须是以对方承诺作为前提,如果患者不同意的话,这个医疗服务合同就不成立。套用现在时髦的一句话,从患者来说,是“我的身体我做主”。

    我认为,在事发医院已经将拒绝做剖腹产手术会导致母子双亡这样一个风险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患者的前提下,家属一方仍然作出这样不理智的选择,产生的后果应完全由患方承担,医院没有责任。

    记者:手术的决定权到底属于谁?

    卓小勤:现在大家讨论这个案例,把目光都放在家属不同意导致手术无法进行,进而导致不良后果发生上,这是一个误导。因为从法律上来讲,患者本身就是医疗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如果患者本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他是一个成年人,且思维正常,没有精神疾病的话,其本人应当作为同意的主体,有权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表示,而并不需要看其家属是否同意。这一点,无论是我国《民法》和《合同法》,或是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都已做出了明确规定,就是说患者本身意愿是第一位的。

    不能赋予医院强制治疗权

    记者:这起案件中,一个人甚至更多的生命居然取决于另外一个人的签字!一纸法律条文的规定,让医生在“救死扶伤”的天职和“违法”之间两难选择,法律在最初出台时就没有考虑到会出现这样矛盾的情形吗?

    卓小勤:任何法律、任何原则都不能够绝对地适用,问题就在于发生冲突的时候你怎么去办?原则的适用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这是一个普遍的原则,但知情同意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一个更加重要的原则。医疗行为具有侵害性,其重要前提就是患者本身必须同意,如果没有患者同意的话,就构成了一种侵害,一种侵权。

    记者:这一事件就是医生救治义务和患者知情权利的矛盾和冲突所导致的。是否可以在法律上做一些补充规定,或者采取一些措施,使医疗机构在特别需要救治的情况下,给其一些免责条款,让他们放心实施手术?

    卓小勤:至少从目前的法律环境,包括舆论环境来看,还暂时做不到。医患关系本应该是一个很和谐、彼此信任的关系,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样关系完全被打破了,其中关键就是利益问题,尤其是在我们国家以药养医的医疗体制下,患者利益和医院利益很可能会发生冲突,所以要有国家法律作为约束,约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某些权利的行使,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在患者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一个权利就是同意权利即自主权。如果患者没有自主权,那么患者其他的权利都无法实现。如果我们以某种形式,从某种意义上,赋予医疗机构强制治疗权,我觉得是很可怕的,因为医生可能会滥用这种权利,我不能同意医疗机构拥有这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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