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当庭指控,2005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李某利用其担任中医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医疗器械、设备的采购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孙某、柳某、陈某、张某等人贿赂的钱物合计人民币96995.8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庭审中,经合议庭释明相关法律后果,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审理。
目前,庭审尚在进行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