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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卫生局新规抬高门槛 开医疗机构须尊重民意
2007/11/7/08:58  来源:桂林晚报  作者:支荣
 

    近日,桂林市卫生局出台实施《桂林市城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新规定’),与以往的规定相比,在城区新开办医疗机构门槛再次提高。

    新规定明确了执业需要的注册资金门槛;拟设置的医疗机构选址必须公示7天;新准入的医疗机构信息须每月上网接受社会监督。据悉,新规定的出台,旨在更好地监督和规范个体医疗市场,让市民接受到更安全、更优质和更价廉的医疗服务。

    抬高“门槛”

    注册金不得少于5万元

    新规定要求,投资开办医疗机构的注册资金必须能满足执业需要,总投资诊所不少于5万元,门诊部不少于20万元,医院每张床位不少于20万元;设置专科医院的,必须达到国内、区内先进水平并符合我市医疗服务市场的需求,必要时组织进行需求听证会。

    据卫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全区来讲,桂林市城区人均占有医疗卫生资源比率最高,除大医院较多外,大街小巷的诊所、门诊部数量也比较庞大。新规定的这些要求,主要是使开办的医疗机构达到一定的实力和具备应有的资质,从而保证医疗机构有能力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尊重民意

    选址须征得相邻居民同意

    新规定要求,拟设置医疗机构的地点须进行选址公示7天(公示在选址处现场),相邻居民(指上下左右相邻居民)的意见,将列入审批条件之一。

    与旧规定相比,新规定更彰显民意。据卫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意味着,今后新医疗机构拟选址在居民小区或在某条街道上,辖区相邻居民如果有明确的、正当的、合理的反对意见,那么,市卫生行政部门将尊重民意,不给予这家新医疗机构审批通过。

    接受监督

    相关信息网上公示

    新规定明确规定,要建立医疗机构相关信息公示制度,每月25日前,新准入的医疗机构信息要在桂林医药卫生信息网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严禁超核准登记科目和超登记注册的专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严格禁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及不具备相关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医疗活动。据介绍,城区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由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卫监所将从严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严厉打击诊所、医院等医疗机构非法行医行为,对个体医疗市场进行更有效地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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