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保险公司也是商业机构,会不会造成医院与保险公司合作这一更为强势的格局?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志华认为,从目前来看,这样的调解中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它们都向两家保险公司收费。“尽管对医院和患者都不收费,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是完全民间、公益的。”
关键在法
如何保证第三方调解机构有足够的经费维持经营发展,又不失其独立、公正?这成了许多法学专家和医药界业内人士都在探讨的话题。贾红英表示,依托于司法局或医疗保险公司的第三方调解机构比纯民间性质的应该更有持续发展的可能性。但如何保证其公正和权威?某调解机构负责人认为,可以考虑“医院预付费制度”——由当地医院按比例交付一定的年费,共同支撑起一个公正的“第三方”。他的理由是,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替医院揽下不少麻烦,创造了更和谐的就医环境,在帮助患者的同时,也为医院做了事。至于保险公司,索性设定为“预付费”的管理机构,收取5%以内的账户管理费,但赔多赔少与它无关,真正让“第三者”说了算。
可是医院对此并不买账。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院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医院设有和谐医患关系工作室,也聘请了常年的法律顾问,没有必要再花钱“养”一个第三方调解机构。
“现在第三方调解机构发展环境还不成熟。”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陈东文律师认为,让卫生局远离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身份,是决定调解委员会公正性的关键所在,也是能得到患方认可和接受的关键因素。因此,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绝不能由卫生行政部门组建和领导,卫生行政部门也不能单独为此制定相关配套规定,否则这些规定也可能会被患方认为是保护医疗行业部门利益,制定相关配套规定需由当地政府或是由卫生行政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制定。卫生行政部门只需协助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就可以了。除此之外,经费来源,一是财政部门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二是医疗单位每年按一定比例强制缴付相应费用,如已参保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由保险人从保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向财政部门缴费,再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这样才能保证调解机构的公正。
“关键还是要尽快修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医疗过失责任法》,完善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用立法形式将第三方调解规范化,才能促进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发展。”贾红英说。
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尽管许多调解机构的发展之路并不平坦,深圳市卫生局近日仍决定,拟与当地司法部门筹建第三方机构独立调解医疗纠纷。该市正拟组织有关人员到已开展此项工作的兄弟省市调研,对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成立的过程、机构性质、人员组成、经费来源、运作模式、社会效应等情况进行了解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