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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抽检太阳镜 两种不合格
2007/10/22/17:26  来源:华龙网-重庆晨报  作者:肖玉 何玲
 

    记者近日从质监局获悉,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太阳镜产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查,共抽查了北京、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陕西8个省、直辖市71家企业生产的90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产品实物质量合格率为86.7%。

    据悉,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是个别产品紫外透射比不合格,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配戴这种眼镜在遮挡部分可见光的同时,没有阻隔紫外线,比不戴眼镜所接受的紫外光还要多,眼睛接受太多紫外线,容易引发眼疾。还有个别产品标签标注不规范,主要是未注明太阳镜类别,未标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此次抽查中,被曝光的不合格眼镜有:台州市椒江欧雅眼镜厂生产的露茜牌规格为遮阳镜的LX8812型太阳眼镜,台州市椒江天亚眼镜厂生产的望宇牌HY317型太阳眼镜。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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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在市场销售的太阳镜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遮阳镜”,它能遮挡阳光,以减轻因眼睛过度调节造成的疲劳或由强光刺激造成的伤害;另一种是“浅色太阳镜”,主要起装饰作用,阳光不强烈的时候也可使用。

    在购买太阳镜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镜片的度数应满足对平光镜片的要求,并且不应有影响视力的光学疵病。简便的鉴别方法可将太阳镜置于眼前,透过镜片观察远处目标,如窗框或门框等,再将眼镜上下前后移动,目标不应有摆动及波浪形变形。镜片的颜色应使周围环境的颜色不失真。在没有戴太阳镜前,先观察红、绿、黄等颜色的物体,然后戴上太阳镜,观察同样的物体,两次观察的颜色不能偏色。

    有些人不分场合,不论太阳光强弱,甚至在黄昏、傍晚时也戴着太阳镜,必然会加重眼睛调节的负担,引起眼肌紧张和疲劳,使视力减退、严重时会出现头晕眼花等症状。视觉系统发育尚不完善的婴儿、儿童不宜戴太阳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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