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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首例医疗器械服务纠纷尘埃落定
2007/10/18/08:13  来源:西宁晚报  作者:赵凛松
 

    青海省首例医疗器械服务纠纷日前尘埃落定,在法院的调解下,医院和患者达成了和解协议。

    回忆起那段经历,当事人刘女士痛苦不堪。1993年8月25日,刘女士因患“病毒性心肌炎后遗症、病窦综合征”入住青海省人民医院(下称省医院),同年9月4日,省医院为她植入了一台单心腔心脏起搏器。术后刘女士身体频繁抽动。

    1994年2月,刘女士再次住进了省医院进行“修补术”治疗。出院后刘女士症状仍未缓解,而且病情不断加重。后来刘女士得知,病情恶化的原因是因为植入体内的心脏起搏器导管出现了不可再修复的故障。1995年4月4日,省医院为刘女士进行了第三次“人工心脏多功能DDD型起搏器安置术”。刘女士说,当时省医院安置在体内的心脏起搏器质量担保年限为“终生”。

    根据青海省医疗机构2005年医用高耗材价格手册上所列,刘女士体内的心脏起搏器保质年限通常为6—9年,而刘女士体内的心脏起搏器至今已经工作了整整12年。“超期服役”使心脏起搏器随时都有停搏的可能。由此,刘女士多次要求省医院为其免费更换新心脏起搏器,但是遭到了医院的拒绝。

    2006年刘女士向城东区人民法院起诉省医院,要求对方给付6次更换心脏起搏器的费用265933.8元。面对刘女士的指责,省医院认为,“终生”的担保年限只是心脏起搏器经销商对刘女士的承诺,而不是省医院的承诺,但是考虑到起搏器生产的公司及其经销商已经撤出中国市场,省医院愿意为刘女士提供正规、合格的心脏起搏器一台,承担更换心脏起搏器住院期间的个人所付费用,并适当给予经济援助5000元。

    经过法院审理,原告刘女士依据该起搏器质量担保卡上所注明的“终生”担保年限,要求省医院承担6次更换起搏器所需费用的诉求理由,有悖公平原则,且无事实依据。据此,法院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刘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在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省医院和刘女士达成了和解协议,至此,我省首例心脏起搏器医疗服务纠纷以调解的方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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