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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出台医疗机构药品和医械使用监管办法
2007/10/17/08:11  来源:中国食品商务网  作者:佚名
 

    医疗机构要对购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逐批进行验收并记录;处方不合理用药,要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医师考核档案……日前,浙江省出台《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办法》提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对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查验;医疗机构对购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当逐批进行验收,并作记录。验收记录以及相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3年。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出库复核制度。过期、变质、失效、国家明令淘汰以及其他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不得出库使用。

    医生也不能随便开处方。《办法》规定,医院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评估制度,按不少于5%的比例,每月对处方进行抽查,并进行合理性评估;发现处方存在违规用药、滥用药物、不合理用药情况的,应当责令处方医师改正,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医师考核档案。

    医疗机构、广告发布者不得利用新闻报道、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等形式对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或变相进行广告宣传和推荐。

    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对购进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出验收记录;没按规定向就诊者提供价格清单,或未对就诊者的询问及时作出答复的,有关部门可对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医疗机构违反规定,继续使用质量可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有关部门将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可据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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