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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管理难度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情况,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近日立法规定,从08年元旦起,发布医、药、保健品广告须过四重关,即经前置审查、专业刊物以外不准发、限定广告发布内容、医院患者专家一个都不许现身说法等,大大提高发布此类广告的门槛。
据浙江省广告监测中心统计,仅2006年被监测到的各类违法广告就达33942条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当年,浙江惊爆"华夏医院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案",38位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患者听信虚假广告,花巨资接受"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手术"治疗,结果病情越治越重,其中十余人被认定为九级伤残,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必须依照规定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并按照批准内容发布。即便是已经省外广告审查机关批准后再到浙江发布的,也必须在发布前报浙江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禁止在除国家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上发布处方药品等等广告;医疗广告只能发布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电话电子邮件网址等联系方式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广告中以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或者消费者、患者、专家等名义和形象为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功效作证明,以杜绝所谓的"名专家"和"康复患者"现身说法来欺骗消费者。
违反上述规定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将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省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在浙江省销售商品。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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