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的城乡困难群众,在获得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以后,个人医药费支出负担仍然较重的,将由民政部门提供补充性医疗救助。这是记者10日从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中获悉的。
《意见》明确,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市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困难群众。
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参保费用主要由财政负担。经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险补偿后,需救助对象个人自付且超出起付线的大额医疗费用,经本人申请经批准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再按规定给予一定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