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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液后病人死亡 医院有责被判赔付13万元
2007/9/6/10:47  来源:兰州晚报  作者:张嬿
 

    核心提示:全身关节痛并伴随发热,这样的病症能要了人的命吗?这个问题对于张女士的家人来说是十分痛苦的,因为张女士就因这样的病症在甘肃省某职工医院住院治疗时,在第5天输液后病情恶化,并经抢救无效最终死亡。那么,该医院存在过错吗?其该不该为张女士的死承担赔偿责任呢?

    9月4日,记者获悉,这起住院病人因“输液”后身亡而引发的医疗纠纷索赔案有了一审结果。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故一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张女士亲属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费共计13.45万元。

    事件病人死亡家属索赔20万

    这起医疗官司还得从5年前说起。2002年7月29日,54岁的张女士因全身关节痛并伴随发热半个月,到甘肃某职工医院住院接受治疗。住院后的8月2日上午10时10分,该医院为张女士输注“灯盏花”液体时,张女士突然发冷并开始打寒战,继而发热,病情恶化。看到张女士的情况后,医院立即停止对其输液,并将其转入到原兰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抢救。然而遗憾地是,经过抢救后张女士还是离开了人世。

    张女士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该医院分析临床资料后认为,因患者(张女士)体质虚弱,原发病感染持续存在(多考虑消化道感染),输液反应加重病情,出现了感染性休克,并发弥漫性血管内凝血。而张女士的家人则认为,张女士开始输液大约1小时即出现寒战、高热、剧烈腹痛、心率加快等输液过敏反应症状。该院主治医生不严格执行操作规范,不严密观察病人反应,对输液过敏缺乏基本知识,掉以轻心,疏忽大意,只是给予少量对症药物和采取一些物理措施。

    到上午11时左右,张女士输液过敏加重,但医院只是注射退烧药,而未采取任何抗休克措施。在病人病情明显加重的情况下,不及时转院,病情发展至休克晚期时,又违规转院,且不使用救护车,延误了抢救时机。因此,该医院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张女士的生命健康权,应对张女士最终失去生命负全部的责任。在双方协商无果后,张女士的家人一纸诉状,将涉案医院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医院应承担医疗损害的后果,并赔偿张女士亲属的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

    过程3次鉴定为审案提供依据

    同年9月23日,张女士的亲属将涉案起诉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后,法院委托兰州医学会对该病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003年6月18日,兰州医学会鉴定结论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因张女士家属不服此结论,故甘肃省医学会受城关法院的委托,于2004年6月29日再次对该病例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其观点和兰州医学会的观点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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