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产子后,发生失血性休克,医院违规操作,竟直接把产妇子宫切除。8月12日,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抚州某医院赔偿张女士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2万余元。
2006年12月25日下午,张女士在抚州某医院经剖宫分娩生下一男婴。手术时,张女士因子宫收缩乏力、胎盘植入流血不止,发生失血性休克,医院随后对张女士进行了抢救。在抢救过程中,医院违规操作,在未征得张女士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子宫切除。
07年4月3日,抚州市医学会经鉴定认为张女士为伤残8级,医院属于3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