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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可能被国家列入主动召回行列
2007/8/14/10:20  
 

    医疗器械生产及经营企业即将面临阳光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正在着手起草制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特别规定的实施细则》(下称《细则》)中,将明确规定把医疗器械纳入监管范围,而一直以来处于缺失状态的医疗器械召回制度也将得以完善。

    这一系列规定,对于医疗器械企业来说,无疑将面对一场信誉与经济承受能力的严峻考验。

    不召回将遭严厉惩罚

    据相关媒体报道,《细则》中将规定,若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如果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销售者不履行主动召回义务,药品监管部门将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对于因未召回不良药品或医疗器械、对公众健康和生命造成严重危害的责任企业,SFDA强调,当初办理药(械)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监管部门,须依法吊销其医疗器械的生产资格,严重失信者还将被吊销许可证照。

    企业面临考验

    “目前发生的医疗器械召回事件,大多为国外企业的进口产品,国内企业还从未主动召回过。”上海长征医院仪器设备科主任葛毅说。

    葛毅告诉记者,通常情况下当医疗器械出现问题时,生产企业会采取调换、修理或者适度赔偿的方式,但不会主动召回,而这样造成的结果是,医院中的医务人员成了质量监控员,只有等产品出现问题才去解决。

    “目前医院对国内医疗器械企业的售后维修服务都不满意,若《细则》实施,将会对医疗器械的质量起到很好的监管作用。”葛毅说。

    “但召回对国内很多企业来说,付出的代价太大。召回的是个别产品,造成的影响却是全方面的。而小一点的企业可能会因此倾家荡产,国内企业基本经不起折腾。”一位国内医疗器械企业负责人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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