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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效药不“特效” 过敏患者起诉医院索赔16万
2007/8/7/12:07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李思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皮肤症患者宋先生购买广告特效药服用后出现过敏反应,状告北京五一医院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宋先生称,原告在2007年4月9日看到电视台播放的一条广告,被告北京五一医院代理销售治疗“银屑病”的特效药“复方氨肽素片”,称此药只需服用三个疗程,五年之内不复发,并声称无效退款。原告为了摆脱银屑病的苦恼,便到被告处订购了一个疗程的药,被告于次日将药送到原告家中,原告按说明书从晚间开始服用,第二天原告开始感到不适恶心、发烧。原告给被告打电话咨询,被告称发烧为正常现象,12日原告又开始全身浮肿,皮肤脱屑、疼痛。

    14日原告到被告处要求确诊病因,被告称80%的病人服用后都没事,原告属于20%部分人。当日下午,原告来到广安医院就诊,医院确诊为药物过敏引起的红皮病。15日原告又去友谊医院复诊,结论仍是药物过敏产生红皮病。16日上午原告找到被告,被告同意退药。下午原告病情加重,住进了武警总医院,在医院救治十余天。

    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的身体损害应负有赔偿责任。复方氨肽素片作为一种有强烈负作用的药不应通过电视这种远程方式销售,因为这种药产生的不良反映导致了红皮病的死亡率高达10%-20%,应在医生监督指导下使用,但被告为了扩大销售,在不了解病人是否过敏的情况下盲目售药,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身体损害。原告自出院后一直在家卧床,并出现四肢无力,毛发脱落、指甲疼痛、下肢发红、全身无汗等红皮病的后遗症。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64651.86元。

    现本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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