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前做了一次手术,开刀的地方总是隐隐作痛,后来到医院检查才发现,体内有根针。“还能起诉做手术的医院吗?”28日,家住硚口区的陈女士来到活动现场,寻求法律帮助。
陈女士说,30年前,她在一家医院做了个手术,之后总感到伤口有点疼,但她并没在意,“在身上开了一刀,疼点可能是正常的吧”。一晃30年过去了,但身上的疼总是时有时无。而每次疼的时候,她就坐着不动,只要不动就不疼了。
陈女士说,上个月开始,她开刀的地方让她疼得实在受不了了,于是她决定去医院彻底检查一下。上周,她到医院做了个CT,这才知道,在开刀的小腹附近有一根针,医生说是用于缝伤口的针。
“这肯定是那次做手术留下的。”陈女士说,她除了30年前的那次手术外,再没做过其他手术。她想打官司为自己维权,“但时间这么久了,当时的病历证据都没了,我还能起诉那家医院吗?”
【律师观点】
可起诉难胜诉
张伟律师分析认为,《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所以,陈女士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但是,陈女士可写明“特殊情况”的原因,向法院申请延长时效。如果时效未获批准延长,陈女士也只是丧失了胜诉权,并没有丧失起诉权,陈女士还是可以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