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合并判处被告人罗敏有期徒刑十八年;以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分别合并判处付伟健、冷晓茂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5年5月间,罗敏先后担任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网络中心主任和设备处副处长,负责网络设备的购销业务。2001年至2006年的春节期间,贵阳伟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付伟健、冷晓茂,为了感谢罗敏在设备购买业务中的关照,先后6次送给罗敏80万元好处费和一张银行储蓄卡(内有15万元)。
2005年2月,罗敏在担任设备处副处长期间,在招标购买CT扫描机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等设备时,收受西门子成都分公司销售代表刘云奎(另案处理)所送的好处费4万美元。
2003年5月,付伟健、冷晓茂共同出资成立了科医公司。为了达到套取公款的目的,在罗敏的提议和指使下,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设备处生物医学工程科科长罗松,副科长罗军、易鹰(均另案处理),在经办设备维修和设备配件采购过程中,先压低价格,让维修单位和配件提供商把发票开到科医公司。随后,科医公司将发票金额加大,再以科医公司名义出具发票,向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结算,从中套取虚增公款共计10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敏、付伟健、冷晓茂目无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内外勾结、虚增发票金额的手段,共同套取公款共计103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
罗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付伟健、冷晓茂所送人民币95万元和刘云奎所送美元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付伟健、冷晓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罗敏行贿人民币95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