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1日上午,国家药监局举行首次例行新闻发布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吴浈发布了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新修订的《办法》10月1日起施行,将强化监督权力制约机制,将部分国家局职能委托给省局行使。同时厘清新药证书的发放范围,进一步体现创新药物的含金量,限制低水平重复,严打药品研制和申报注册中造假行为。
这应该不是单纯的巧合:7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伏法,7月11日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发布。一个政府部门昔日的最高领导刚刚伏法,针对弊政的新办法随即出台,这样一种意象鲜明的“新老更替”,透露给公众的是一种清晰的正名暗示,表征着药监部门急于挽救公信力的强烈愿望。对此,我们表示欢迎,并表示谨慎的乐观。
政府公信作为一种系统信任,涵盖政府与公民两个维度,包括三个层次:一是理念,二是行为,三是制度。“药品注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实行主审集体责任制、相关人员公示制和回避制、责任过错追究制,受理、检验、审评、审批、送达等环节接受社会监督”———这更多的只是一种表态,向公众传达的是一种理念和决心。接下来,公众将非常乐见这些理念在药监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和执行。理念只是一种“纸上的公信力”,得到行为支撑的理念才是“真实的公信力”。
这种公信力有几个方面:首先要让公众看得见,也就是信息要公开,职责要公开,问责亦要公开;然后要让公众说得了,要有表达好恶和要求平等参与评估的途径;然后还要让公众管得着,特别是关于官员贪渎的举报要得到及时有效受理,而不至于像郑筱萸案举报人那样,寄出的材料石沉大海。
药品决非一般的商品,因它直接关涉人们的健康和生命。民众有病能吃得起药,吃的都是放心药,新药都是真的新药,药价里没有腐败成本,这是公众对药监部门的期待,也是药监部门的职责所在。所谓公道自在人心,药监部门欲重树公信力,公众更为看重的其实不是药监局说了什么,而是药监局做了什么,民众得到了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