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9日上午,刘某入住被告茶陵县某医院分娩,产前曾于2004年6月、lO月作过B超检查,得知胎儿无异常状况而决定正常生产。2004年10月9日下午,儿子出生,但右手臂不能动弹,右手五指不能动作。该院医生称这是先天性缺陷。
B超检查无异样,为何说是先天性缺陷?刘某夫妇决定查清其真实原因,他们多次带着儿子到省市及外省医院检查、诊断,各医院的专家均认为婴儿的损伤是分娩时的人为因素造成的,并非先天性缺陷。
刘某夫妇于2005年4月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经株洲市医学会鉴定,刘某儿子的损伤结果是该县某医院医疗行为违规所造成的,构成医疗事故。经多方诊治,刘某儿子的损伤虽有所好转,但治愈率几乎为零。为此,刘某决定状告出事的医院。经鉴定,其儿子伤情构成六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50%。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分析意见,医院未尽到医方的妥善注意义务,未充分预见风险,造成原告在出生时右臂丛神经受损,对患者的损伤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