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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2007/7/2/10:20  来源:质检总局网站
 

    第五条一类进口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诚信度高,连续5年无不良记录;

    (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进口报检、进货验收、仓储保管、质量跟踪和缺陷报告等制度;

    (三)具有2名以上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质量管理人员,熟悉相关产品的基本技术、性能和结构,了解我国对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

    (四)代理或者经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当获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五)代理或者经营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质量信誉良好,2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事故等;

    (六)连续从事医疗器械进口业务不少于6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七)近2年每年进口批次不少于30批;

    (八)收集并保存有关医疗器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专项规定,建立和保存比较完善的进口医疗器械资料档案,保存期不少于10年;

    (九)具备与其进口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十)具备与进口医疗器械产品范围与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和仓储条件。

    第六条二类进口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诚信度较高,连续3年无不良记录;

    (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进口报检、进货验收、仓储保管、质量跟踪和缺陷报告等制度;

    (三)具有1名以上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质量管理人员,熟悉相关产品的基本技术、性能和结构,了解我国对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的人员;

    (四)代理或者经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当获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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