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事故鉴定可以明确当事人的责任,本案中,法院认为死者家属拒绝鉴定,
所以驳回他们的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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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完高考后,清远女孩小莎(化名)被查出患垂体腺瘤,手术后死亡。家属一边状告医院“施行手术决定草率”,一边却拒绝医学会作医疗事故鉴定。最后,家属的索赔要求被清远市中院驳回。
2003年6月17日,小莎趁高考结束到清远市人民医院检查。经院方诊断,小莎脑部有1个垂体腺瘤。经小莎本人及其父亲同意,当月27日,该院为她作了“经口鼻、蝶窦垂体瘤摘除术”。
小莎家人称,历时5小时的手术完成后,孩子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医院认为是小莎麻醉未醒,加上手术部位周围有水肿,于是做了一系列对症支持治疗。之后,小莎反复出现瞳孔放大的危急状况,医院多次抢救却没有明显效果。术后第64天即8月29日中午,小莎死亡。
2003年9月3日,受清远市卫生局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小莎进行了尸体解剖,结论是死亡“符合多脏器功能衰竭”。
小莎的家人事后了解到,像小莎这类肿瘤,除切除外,还可以用服药或γ刀方法治疗。家属认为,正是院方施行手术决定草率,术后小莎病情恶化后,医院又抢救不当,并拒绝患者转院,孩子才失去性命。更令人扼腕的是,就在小莎昏迷期间的7月24日,广州大学给小莎寄来了录取通知书。
2004年5月31日,精神备受打击的小莎一家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院方退还已交的医疗费,并赔偿死亡赔偿费、及精神抚慰金72万多元。医院被诉后,除了提出“反诉小莎家属支付剩余医疗费10万多元外”,还提出答辩意见——术前准备充分,亦向家属充分说明病情,术后治疗也与家属及时沟通,整个医疗过程符合诊疗常规,医院对此没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