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医院目前通行的患方家属必须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后,医生才施行外科手术的做法,严重影响了医患关系。据了解,这样的做法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目的是防范越来越多的医患纠纷。2002年8月,国家卫生部出台了一份《关于病历书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其中核准了统一的带格式化性质的“手术同意书”。
实践中,患者及其家属普遍是在极不情愿的情况下签下这份“同意书”的。他们认为,这是医院试图通过患方家属签字的方式,将医疗风险转嫁到缺乏医学知识和医疗能力的患方身上。一旦产生医疗事故,“签字书”就为医方推卸责任留下退路。
这样,就时常出现患者不愿签字,医生因此不动手术,因而延误治疗的严重事件发生。即使患方家属在“同意书”上签字,也在心理上加重了医患之间的对立与不信任,从而加重了医患矛盾。
法律界人士认为,医方和患方在拥有医学知识和医疗信息上是不对称的。这种不对称,使患方没有能力、也不应该为医方承担医疗责任。作为弱势的一方,患方在享有医方提供的医疗服务时,只有履行付费的义务,没有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的义务。实际上,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可以判定责任,医方没有必要通过家属签字规避风险。
据了解,在许多西方国家,手术前并没有什么“签字仪式”。德国的医生在手术前会向患者或其家属详细告知病症及治疗方案,但最后签字的是医生而不是患方。他们的理念是:我是医生,我的职责让我对手术和治疗负责。
为此建议:废止手术前要求患方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的一贯做法,可以改作在“治疗告知书”上签字。手术前医方向患方陈述病情,告知医疗方案及其可能面对的风险,以求患方家属的理解和配合,从而达到医患双方的和谐默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