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2006年下半年抽验不合格的产品应进行跟踪抽查。2006年上半年监督抽验不合格的产品,2006年下半年未跟踪抽样的,本次监督抽查仍要跟踪抽样(附表3)。2006年监督抽验未抽到的企业仍在本次监督抽验的范围内(附表4)。抽样方法详见2006年辽宁省医疗器械监督抽验计划。
1、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产品
(1)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从省内生产企业及沈阳、大连、鞍山、抚顺、丹东、阜新、本溪、辽阳八市的医疗机构抽取。其中沈阳市的医疗机构抽取17批,大连市的医疗机构抽取15批,鞍山,抚顺、丹东、阜新、本溪、辽阳六市医疗机构各抽10批。全省各生产企业每家抽取1批(名单见表5)。
(2)对于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各市局在本辖区内对同生产企业、同品种、同规格型号、同批号产品不得重复抽样。
(3)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抽样的最小包装为中包装,不得拆中包装。
(4)本次抽查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产品为2006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
(5)本次在医疗机构抽取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产品应为外埠产品。
2、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
(1)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产品在沈阳、大连、锦州、营口、朝阳、葫芦岛、盘锦、铁岭八市抽样。其中沈阳市抽取17批,大连市抽取15批,锦州、营口、朝阳、葫芦岛、盘锦、铁岭六市各抽取15批。
(2)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抽样的最小包装为中包装,不得拆中包装。
(3)本次监督抽验抽取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产品应为外埠产品。
3、电疗仪器
(1)电疗仪器抽样地点应该是经生产企业检验合格、包装完毕后存放的库房或相应的地点产品,或在生产线上对经过出厂检验的成品进行抽样,并应要求被抽样企业对产品进行包装,对包装完毕的样品进行封样。
(2)本次抽查的电疗仪器为2006年在本省注册的各类治疗仪。(附表2)
(3)本次监督抽查的电疗仪器在全省范围内抽样。
八、抽样规格和数量
1、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每家生产企业及医疗机构抽样1批,每批不得少于80套。
2、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每家医疗机构每个规格的样品只抽取1批,抽样数量每批不得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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