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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疆5.1起正式实施《细则》使用四色处方
2007/4/26/09:34  来源:新疆日报  作者:王维
 

    您所熟悉的感冒药“泰诺”、“白加黑”将不再出现在医生所开的处方上,取而代之的是其共同的通用名“对乙酰氨基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用名开处方等一系列新政策正式亮相。

    据了解,《细则》让处方更“明白”、用药更安全。《细则》规定,医生开处方时必须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缩写名或用代号;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

    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也更严格,不仅规定医疗机构购进的同类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而且要求医生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不能使用商品名。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院不得限制患者持处方到药店购药。

    《细则》加大了对医生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医生超常开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将被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另外,医师只要出现以下6种情况的任何一种,就会被取消处方权:被责令暂停执业;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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