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网首页 > 医疗器械行业 > 行业资讯 > 行业动态
《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签署
2007/4/10/16:04  
 

    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将有助于医药行业境外营销渠道的建设和医疗服务输出。

    2007年1月14日,中国与东盟十国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并且将在2007年7月1号开始生效。这一协议的实施对我医药行业在东盟建立销售渠道、开展医疗服务带来重大机遇。目前,在这些方面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对我开放的程度较大。

    进入新加坡药品销售网络将成为可能

    据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统计,2006年我对新医药保健品出口3.3亿美元,同比增长27.56%,占我对东盟十国出口的24%,居第一位。新加坡是我在东盟中中药和医疗器械出口的最大对象国,分别占我对东盟中药和医疗器械出口的24.7%和41.5%,目前这两大类商品主要是通过新加坡国内的贸易商进口,再由其批发商和零售商销售。

    根据新加坡的具体承诺,2007年7月1日以后,对我以商业存在的方式开展在新加坡市场上的药品和医疗商品的有偿或合同销售佣金代理服务,药品、医疗商品、手术和整形外科设备的批发服务,药品、医疗和整形外科商品的零售服务等将没有限制,无论是市场准入还是国民待遇方面将不会遇到障碍。据此,我国医药企业将可以在新加坡建立自己的销售网络,这将为我开拓新加坡医药保健品市场提供机遇。

    在新马开展医疗服务的机会增加

    根据新加坡政府的承诺,在新设立由其《私人医院和医疗诊所法案》定义的、实行商业运行的诊疗医院、护理中心和恢复医院,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将没有限制。这为我中医等特色和优势医疗服务的出口提供重大机遇,也为“以医带药”创造更广阔的前景。

    根据马来西亚政府的承诺,其在包括法医、核医疗、老人病、微脉管外科、神经外科、心脏手术、整形手术、临床免疫、肿瘤学、创伤学、麻醉学、重病护理、儿童精神病和物理治疗等医疗特别服务方面将放开部分限制,对上述医疗特别服务的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的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方面没有限制,而在商业存在方面提供仅限自然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市场准入,对我拟将赴马从业的医生有一定限制,如仅限于在超过70张床位的私人医院执业;在特定区域执业或更换执业地点需要审批;不允许个人执业或联合执业,且确认具有提供此类服务能力的资格考试将采用英语进行。这为拟将赴马从业的医生提出了较高素质要求。

    此外,越南在兽医服务的开放方面也做出了部分承诺。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的执行,后续谈判还将会继续,各国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程度将逐步扩大,对医药行业来说,扩大境外营销渠道的建设和医疗服务输出将面临更多机遇和选择。

  
[关键词搜索]:医疗 医药 整形  【大 中 小】  【打印】
【我要评论】

相关文章 更多 
·中德财政合作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开标(图)  (4.10 11:38)
·委员把脉医改:加大财政投入调整资源布局  (4.10 11:26)
·医疗器械监管要做到:取长补短 强化监管  (4.10 10:43)
·“安全塑美”医学美容第一准则  (4.10 8:52)
·药监局局长邵明立:刮骨疗伤重塑药监形象  (4.10 8:4)
·福禄克Ti20热成像仪获年度最佳产品奖(图)  (4.10 8:4)
·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于保法谈医疗技术创新  (4.9 13:39)
·卫生部王陇德:医疗服务改革要以人为本  (4.9 11:44)
·22家奥运会残奥会定点医院评估正式启动  (4.9 10:14)
·医疗机构实施器官移植手术不得收取器官费  (4.9 9:35)
慧
聪
网

赢
造
企
业
网
上
贸
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