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于近日开始实施。这意味着大连市建筑行业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开始实行“用人单位缴费,市劳保办补助”的办法,农民工个人不再缴费。这在国内是首创。
这个《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农民工所在的建筑企业已按规定向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缴纳了劳保费;按规定参加了工伤和医疗保险,为企业职工缴纳了工伤和医疗保险费,并到市劳保办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不适用本办法,应按《大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大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费。
市主管部门要求,建筑业企业必须在农民工上岗前到经办机构(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所属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农民工参加工伤和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及时为招用的农民工缴纳工伤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行按月缴费,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季缴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关系自缴费次日起成立,发生伤害事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3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这一办法,建筑企业要缴纳保险费用20%,其余80%费用由市建设工程劳保办予以补助。农民工个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每年459元。在市内四区务工的农民工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区市县务工的农民工到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